有些行为尽管表面上看,构成了对刑法所保护的法益造成了侵害,可是落实到具体个案中,实际情况并不一定会构成犯罪,我们通过以下案例进行作以说明。 阿忠与小花系夫妻关系,阿宝与阿丽系夫妻关系。四人都是毕业于同一所大学,但工作地尽管不在一个城市,可是关系依然很融洽,每个月都要聚几次。 在一个周六,阿忠带着妻子小花开车前往阿宝家做客,大家喝了点红酒后,吃得也差不多了,就聊着天,这个时候阿宝的一个提议,让大家都很难堪,可是却依然相互发生了性关系。 这是一个真实案例,我们看看两对夫妻做出的荒唐事,在刑法是如何评价的?我们只从刑法角度进行分析。 从本案的基本案情可以看出,四人并未喝多,均已成家,说明具有刑事责任能力,都是大学生,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,并对自己行为产生的后果有清醒的认识。 尽管在阿丽的老公提出个很尴尬的问题,可是后来四人还是交换了,且相互发生了性关系,这都并没有违反妇女性自由的权利,男方也没有使用暴力、胁迫若其他手段,压制妇女不敢反抗、不能反抗、不知反抗而强行与妇女发生性关系。 我国刑法第236条的强奸罪,指使用暴力、胁迫若其他手段,压制妇女不敢反抗、不能反抗、不知反抗而强行与妇女发生性关系。本案中都是自愿,并未使用上述等手段与妇女强行发生性关系的,因为他们不构成我国刑法第236条规定的强奸罪。 本案也并未侵犯国家法纪与社会公德,对社会公共秩序并没有造成损害。我国刑法第301条规定,聚众进行淫乱活动的,对首要分子或多次参加者,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。这里的聚众淫乱罪指公然藐视国家法纪和社会公德,聚集男女多人集体进行淫乱的行为。 本案中尽管人数符合刑法301条的规定,并进行了交换、互相发生性关系的行为,但这四人并没有对公共秩序还有社会管理秩序造成伤害,他们选择的地点是在自己的家,而非不特定的场合比如酒店。 家,也就是个人的住所,这是个很隐私的地方,受法律保护不被侵犯权,我们在认定一个犯罪是否构成犯罪,既要看犯罪的构成要件,同时还要看,他们的行为是否侵犯了刑法所保护的法益,本案中,四人的行为,既没有对公民利益,也没有对社会公共利益造成损害,因为,不受我国刑法所调整,他们的行为不构成犯罪行为。 http://www.wuhefdc.com/sCjCW/23563.html ![]()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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